昆仑博爱

昆仑博爱2016.2(总第18期)

时间:2016-06-30   来源:青海省红十字会   作者:宣传联络项目部  浏览次数:15576
  昆仑博爱2016.2(总第18期)……
【政策法规】
 
 
青海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强化会计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负责全会行政经费及捐赠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全会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的核算与管理;负责全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捐赠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条    财务服务的对象:主要承担本会及备灾救灾中心各项工作经费的核算、报销等。
  第四条    财务部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拨付各业务部室、中心的项目经费(工作经费)。
  第五条    捐赠资金按《青海省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为了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设置财务稽核、捐赠资金会计、行政经费会计、出纳四个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互相监督,形成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    财务稽核岗位主要负责稽核全会捐赠资金、公用经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固定资产等业务收支核算;审核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第八条    捐赠资金会计岗位具体承办审核全会捐赠资金及相关项目资金支出的一切原始凭证业务,保证发生的会计事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完成财务会计电算化记帐工作。并对捐赠资金及时进行网上支出公示。上报各类项目会计报表,保管备灾救灾中心财务印章。
  第九条    行政会计岗位具体承办会机关及备灾救灾中心公用经费支出的一切原始凭证业务,保证发生的会计事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完成财务会计电算化记帐工作。负责编制会机关及备灾救灾中心财务年度预算、决算报告,上报各类会计报表。按时编制全会财务月、季、年报的工作,做好会机关及备灾救灾中心会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保管会机关财务印章。负责会机关及备灾救灾中心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办会机关及备灾救灾中心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保管会机关财务印章。承办会机关及备灾救灾中心固定资产会计账与实物账的核对管理工作。
  第十条    出纳岗位具体承办每天对捐赠资金进行网上收入的公示,会机关及备灾救灾中心职工养老保险及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核算、申报、 报销工作;负责会机关零余额账户用款计划的录入、核对、记账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会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申报、 报销工作、财务银行账户、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工作;依法使用承办会机关及备灾救灾中心人员工资、个人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核算、申报及发放工作;公务卡管理工作;办理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的出纳工作;及时与业务会计、开户银行核对现金、银行存款额;依法使用、保管财务负责人印章。 
 
  第三章 货币资金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开支范围为:临时工工资、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奖金、差旅费、各业务部(室、备灾救灾中心)零星的公务支出及零星救助支出等。
  第十二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款项,应及时与代理银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进行核对清算。
  第十四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现金、银行存款和转账结算业务;出纳每月负责核对银行账户资金并及时进行现金盘点,库存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出纳现金账与实际数相符;会计负责与出纳账、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执行
  第十五条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各部室、中心各项经费开支,须事先提交支出预算,经财务部审核,报执委会研究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项目支出等重大经费支出,通过执委会研究决定,预算的执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由各部室负责人审签,财务部审核,业务主管会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全会购办公耗材、房屋维修、公共设施维护及水电暖供应所需经费,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告,经财务部审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报销人填写报销单并附原始凭证(正式票据),并由所在部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事业部审核,分管业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外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研讨会等,确需参加的由各业务部室、中心提出意见,报分管会领导批准,方可派人员参会。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班、学习班,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经主管财务的会领导批准,处级及以下干部允许乘坐单趟飞机,办理乘坐飞机审批手续。方可乘坐飞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乘坐往返飞机经主管财务的会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赴省内外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赴省内外出差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经财务部门审核,报业务部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发票报销,住宿费按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地区限额标准执行。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地区,旺季可适当上浮(7—9月份可上浮20%—50%),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各州县60元/人/天,省外除新疆、西藏120元/人/天外,其他地区均为100元/人/天。省内出差市内交通费40元/人/天,省外出差市内交通费80元/人/天。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赴省内、外出差,住宿、购买机票、零星采购等公务消费,有刷卡环境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报账时须附POS小票方可报销;在购买机票时,需向工作人员说明为公务机票,以便在出票时标注政府采购机票验证号码(一般为gp+12位阿拉伯数字),方可报销,无“标注政府采购机票验证号码”的财务部将根据规定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文件、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严格控制出差时间及往返线路,不得借机探亲访友和游山玩水。如发生上述情况,所产生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乘坐机场大巴、地铁、出租车及市内出租车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省外挂职,每半年核报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
 
  第六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接待经费审批制度,安排公务接待前,各部室、中心经办人要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根据接待事项,事先编制接待预算,经办公室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签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接待对象提出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内容一律不予安排。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及出行车辆。公务接待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要尽量安排集中乘车。
  第三十一条    接待过程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插挂彩旗、安排迎送队伍、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借接待名义组织专场文艺演出或者到经营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得组织接待对象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提倡接待对象自行用餐,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三十三条    接待费开支范围包括接待工作用餐、省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一次性工作餐时的人均支出标准具体为:
  工作餐:司(局)级接待,每人每次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次150元。
  省内交通和其他费用:司(局)级接待,每人每天15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00元。
  第三十四条    接待费支付严格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应当提供相关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表》等凭证,未经批准的接待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不予报销。
 
  第七章 会议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处室召开会议应当提前根据会议计划编制会议预算,经财务部审核,报分管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青海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召开的部门和业务性会议属于三类会议,青海省红十字会各业务部室及备灾救灾中心负责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属于四类会议。
  第三十七条    各种会议(培训班)期间不得宴请、发放纪念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尽量避开旅游旺季,降低食宿成本。
  第三十八条    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室租用、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用品、文件印刷等开支,应在综合定额以内结算报销。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三类会议
150
120
50
320
四类会议
140
110
30
280
  第三十九条    组织召开的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三类会议一般不超过26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一般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其他单项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四十条    各业务部室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费预算批复、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四十一条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政府采购中标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在西宁市召开的会议,西宁地区的会议代表不安排食宿。
  第四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西宁市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西宁市外召开。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八章 培训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业务部室应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培训费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签后执行。培训费按照培训天数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用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40
110
80
30
360
  第四十四条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四十五条    参训人员在省外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路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参照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四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九章    其他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增装公用电话、IP电话、传真机、市话开通长途等,必须报办公室审核后,由主管会领导审批。
  第四十九条    文件、业务信函邮寄,由办公室收发人员登记办理邮寄,邮资费用由财务部统一支付。
  第五十条    独生子女费报销按《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依据青海省社保局公布的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由财务部计算报销会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并由财务部按此比例按时交纳。
  第五十二条    在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报销学费按《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4〕1088号)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 青海省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主办单位:青海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www.qhredcross.org.cn Reserved. | 青ICP备19001192号-1
信息中心:0971-8210359
2006-2022 www.qhredcross.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众友软件】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116号

人民团体
青海民政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