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青海省红十字会品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品牌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红十字总会以及我会品牌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品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红十字会确定的项目。(包括:红十字博爱助医、红十字博爱助学、红十字博爱家园)
第三条 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质量达标。
第四条 项目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审核批复,项目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职责
(一)省红十字会负责项目审查申报、资金监管、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市州红十字会按照省红十字会要求,负责项目的审查申报、资金监管、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三)县(区)红十字会按省、市州红十字会要求,负责项目的审查申报、资金监管、跟踪监督、资料收集、项目评估、项目验收和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须根据省红十字会具体项目申报要求,与各级政府、项目主管单位共同审定,据实上报。
(二)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报县(区)红十字会审核逐级上报至省红十字会。
(三)项目的援助规模及援助资金等数据,须按照项目实际需求详细论证后进行申报,杜绝虚报、瞒报、误报现象。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分类建立项目信息库,为项目推介和申报提供基础资料。
(二)项目的申报应由县(区)红十字会向市州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市、州红十字会审核后向省红十字会申报。
(三)省红十字会对市、州上报的《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申请报告复核后报援助方进行确认。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项目协议书》内容及时向受援市、州红十字会下发项目通知,并抄送市州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项目协议书》通知县(区)红十字会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和资料收集。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资料和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各级红十字会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上报项目进度报告及项目资料。
(二)项目完成后原则上不冠名,但须根据援助方意愿立碑铭文纪念,并设立标识。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由各级红十字会专户存储、监督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县(区)红十字会申请项目拨款,须向市、州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单独核算,与项目结余款使用方案一致。
第十五条 除《项目协议书》中明确单列项目工作经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援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实施,本级红十字会项目工作经费可申请同级财政解决。
第五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项目申报、批复,须经执委会研究,需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的合理性、真实性、绩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援助方、省、市、州红十字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改正。
第十八条 县(区)红十字会在项目实施各个环节须现场跟踪督察,确保项目进度及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项目档案要进行科学分类,严格管理,作为项目实施依据,以备援助方及各级红十字会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红十字会应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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