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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红十字会党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7-03   来源:青海省红十字会   作者:机关党委  浏览次数:10952
青红党组〔2018〕30 号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各党支部:  经2018年6月21日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青海省红十字会党务公开实
青红党组〔2018〕30 号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各党支部:
  经2018年6月21日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青海省红十字会党务公开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海省红十字会党组
                          2018年7月3日
  
  
 


青海省红十字会党务公开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印发《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青发〔2018〕7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会党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及各党支部。
  二、遵循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3.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业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全会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4.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5.坚持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务工作的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
  6.坚持保密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7.坚持安全原则。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8.坚持从简原则。涉及到有党务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凡有领导在审批单上签字,并已明确公开范围的,不要重复审批,承办的党组织或部室进行登记归档。
  三、公开内容
  (一)会党组、机关党委、党支部应公开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4.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奖惩考核、评比表彰、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5.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6.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二) 机关纪委应公开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委和会党组、机关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2.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3.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措施》《青海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4.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5.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6.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四、公开范围
  全会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会党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及各党支部的党务一般应在全会所有人员、全会党员、支部党员中进行公开。
  五、公开程序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全会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由党组织承办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机关纪委应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涉及党员个人的,应防止泄露隐私。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一般党组公开内容由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审批,机关党委公开内容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分管机关党委工作的党组成员审批,机关纪委公开内容由机关纪委书记或党组书记审批,各党支部应公开内容由支部书记或分管党组成员审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党务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公开。
  已有文件或信息、微推,签发单明确公开范围的,不再重复填写《党务公开审批表》。
  六、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短信平台、在会机关RTX或微信群发布等方式。
  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官方网站公开栏或官方网站纪检组信访举报信箱发布等方式。
  七、公开时限
  (一)长期公开。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长期公开须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定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定期公开一般可视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即时公开。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即时公开。即时公开应当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公开,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经党组织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八、纪律要求
  1.全会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2.全会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全会各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3.机关纪委应当将全会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并作为半年和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4.对违反本意见,不按规定公开、在党务公开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有泄密等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执行。
  2016年8月1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青海省红十字会党务公开办法〉的通知》(青红机党〔2016〕22号)作废。
  
            5.党务公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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