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博爱

昆仑博爱2012.1(总第01期)

时间:2012-01-31   来源:青海省红十字会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17376
  国际红十字运动已有近150年的历史,目前发展成为一个拥有187个国家红会成员、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世界性人道运动。中国红十字会成立至今有108年的历史,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之一,积极履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得力助手的职责,做出了许多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办法解读
王锦国
  内容提示:2002年1月11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经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青海省红十字事业发展情况及要求,该法规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范青海省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职责,明确红十字会工作程序,发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红十字事业。
  法规出台的目的:为进一步促进青海省公益事业发展走向法制化,为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工作创造新的发展契机,从而更好地发挥人道主义力量的社会救助潜力,协助政府发展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安定,为青海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成为青海省公益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内容要点
  (一)关于红十字会组织性质及基层组织建设
  各国各地方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坚持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和普遍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
  法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置独立机构和帐户,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些条款清晰界定红十字会组织性质,明确了组织建设,使社会各界能够准确了解红十字会,达到传播人道主义的社会效果。
  红十字会会员、志愿者具有鲜明的组织特色,即在红十字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国际性人道主义的服务,并且在青海省重大活动和社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按期缴纳会费,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或者团体会员。各州地市红十字会可以向为本行政区域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热心人道主义事业并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人员可以登记成为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会应当组织会员、志愿者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二)关于备灾救灾、募捐救助工作
  目前红十字会在备灾救灾、救助社会弱势群体方面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一是要建立备灾救灾设施,加强长效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形成红十字会良性运作的救助体系;二是要明确红十字会募捐救助工作程序,增强公益募捐救助行为过程、结果的公开性、透明性;三是要完善有关公益捐赠减、免税款的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类企业进行公益捐赠的积极性。
  法规明确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救灾准备工作,制定备灾救灾和突发事件救助预案,组建红十字救护队伍,培训救助工作人员,设立和管理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场所、设施,筹措和储备救灾救助款物。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应当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展救灾、救护和救助工作。另外,在自然灾害发生或突发事件处理中,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对带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车辆优先安排通行,并免缴通行费。
  同时,为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救助领域的作用,法规明确青海省红十字会可以设立红十字基金和开展募捐活动,接受和管理境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款物。依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红十字会以及向红十字会捐赠的企业或个人享有募捐税收减免政策,红十字会的公益活动享受政府财政优惠等多项待遇。
  (三)关于救护培训工作
  初级救护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是红十字会区别于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能。通过红十字会的知识普及和救护资格培训,更多的社会公众获得在危急时刻的自救互救知识,为减少伤亡、提高生命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家15部委联合印发的《〈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公安部、交通部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红总字[2006]50号)要求,应当明确红十字会对公安、铁路、交通、商业、民航、旅游等重点行业、重点部门,沿海一线、水上等重点区域进行救护培训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义务。
  对此,法规明确了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条件设立固定的红十字救护培训场所,配备必要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同时,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组织、指导高危或者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单位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对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红十字会颁发红十字救护员证。
  (四)关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工作,对人体组织和捐献遗体工作没有明确规定
  推动艾滋病宣传、无偿献血,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工作,是红十字会的重要工作职责。
  法规对红十字会的这三项职能予以明确,规定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红十字会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登记等工作。
  (五)关于在学校开展红十字宣传工作
  法规规定,学校的红十字会组织,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红十字知识、人道主义思想教育和初级救护知识普及,根据条件组织学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  六)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及红十字(会)冠名医疗机构管理
  白底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但目前社会仍存在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法规明确红十字标志的使用、管理及相关责任,建立红十字冠名、命名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模式。要求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冠名基本原则、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对滥用红十字标志和未经批准以“红十字(会)”冠名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关于红十字对外交流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具有国际性、开放性、中立性的组织特点。因此,法规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在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同香港红十字会、澳门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和外国地方红十字会等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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