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博爱

昆仑博爱2012.2(总第02期)

时间:2012-07-18   来源:青海省红十字会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16977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出了安排部署。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力量支点的强大引擎。“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党的十七大提出“发挥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国宗教界一向有慈悲济世、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佛教讲究“无缘大慈”、“同体大悲”;道教倡导“矜孤恤寡,敬老怀幼”,“济人之急,救人之危”;伊斯兰教讲求“两世并重、两世吉庆”、“拜主行善”、“施舍济贫”;天主教、基督教均提倡以爱为核心的价值观,主张“爱人如己”、“做盐做光”。宗教为慈善活动提供了深刻的教理基础,慈善活动又让宗教体现着应有的社会价值。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宗教的这种积极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宗教界本着关爱人民、慈善助乐、服务社会的理念,积极参与救灾扶贫,捐资助学、公益事业等活动,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现实途径。2012年2月16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可以说为宗教界人士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意义重大,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青海五大宗教俱全,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基督教和天主教都有传播,其中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在信教群众中有着广泛深刻的影响,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和蒙古族等几个世居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教。全省共有宗教活动场所2100多座(所),宗教教职人员4.9多人,信教群众292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52%。可以说,我省宗教界参与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不仅有深刻的教理基础,而且具有坚实稳固的民众基础。2010年4月14日7时49分,青海玉树发生了当地有历史记录以来最强烈的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团结奋战,开展了艰苦卓绝的抗震救灾工作,夺取了抗震救灾斗争的重大胜利。毫无疑问,各级政府部门和人民解放军是玉树4·14抗震救灾的最重要力量,同时各种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宗教界发挥了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特殊的作用。地震发生后,玉树和西藏、甘肃、四川等周边地区的寺院都迅速组织僧侣赶赴灾区,开展搜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群众、寻找遇难者、搬运遗体等救援工作。我国五大宗教团体在第一时间发出号召,发动各地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贡献力量。宗教界积极捐款捐物,奉献爱心,有力地支援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在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结古寺主动承担了处理遇难者遗体,安抚亲属的繁重任务。藏传佛教僧人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用藏传佛教特殊方式进行对灾民进行心灵安抚。诵经祈祷,超度亡灵,给生者以安慰。地震夺去玉树两千人的生命,全城悲鸣的可怕情况并未出现。从4月28日开始,玉树所有寺院包括周边的寺院都开始为期50天的诵经活动。寺院大范围的诵经是群众最大的期盼,也是对他们最大的心理抚慰。宗教界还从精神信仰层面上劝说受到危机影响的人群,鼓励他们对未来的生活和工作充满信心,积极重建家园。总之,宗教界在玉树抗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各界的好评。
  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爱国宗教团体,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积极支持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活动,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红十字会作为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最具影响力的社会救助团体,也应积极挖掘利用青海这一独一无二的多宗教文化资源,引导宗教界参与红十字会等公益事业,推动青海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同时,也为积极引导宗教服务社会,促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做出自己的努力。
  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有力助手,在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扩大红十字会影响力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晓率、认同率和参与率,把红十字事业做大做强。红十字会也应充分利用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寺院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宣传普及红十字会知识,发展红十字会成员,积极开展工作,动员宗教界有识之士支持红十字工作,参与公益事业。像塔尔寺一样条件成熟的大中型寺院建立红十字会,引导寺院红十字会按照宗教寺院的特点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活动,服务社会。对寺院红十字会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开展慈善公益事业能力,共同推进青海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宗教界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从事公益慈善时要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不接受境外附带政治和宗教条件的资助、捐赠和合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也不得以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为名向信教群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和完善工作规划、报告制度、评估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坚持非营利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情况,要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和捐赠者公布,接受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少数不法分子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名聚敛钱财和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青海社科院民族宗教研究所  参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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